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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湾新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台州湾新区现代服务业商贸业提质增效,根据台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台州湾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部经济

(一)新引进奖励

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经市认定为企业总部的台州湾新区企业,可申请新引进奖励。

1.开办落户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125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给予1%、2%、3%补助。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全部退还奖励;若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退还相应比例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租用新区管委会指定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二)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存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如不足3年的,则与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含)至40%,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至60%,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2.增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三)能级提升奖励。

1.领军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业100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3.兼并重组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对总部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按照实际并购资金额给予1.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要素与服务支持。

1.强化用地保障。企业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企业总部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2.加强人才支撑。针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政策有效期内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此外,总部企业其他员工符合《台州市人才新政30条》等现有人才政策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3.加大金融支持。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强化综合金融支持,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已发行的债券金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4.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简办事流程,为企业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对所需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予以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加强与企业总部的有效对接,为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多年工作许可或5年以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享受各类资金管理便利化措施,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快速反应机制。

5.发挥属地作用。各地要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对辖区内企业总部提升服务质量,并推动承接更多的市外境外企业总部落户新区。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地方综合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总部经济具体政策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执行,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

二、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

(五)商贸会展和总部经济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商贸会展(不含城市综合体、商业房地产)和总部经济领域,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180万元(其中市级补助150万元,新区按20%予以配套补助30万元)。

(六)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在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和健康养老领域,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产业项目,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七)休闲旅游重大产业项目。参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

(八)推动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开工并统计入库后,给予20万元奖励;如项目实际申请到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亩数,再给予项目业主单位1万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获取用地计划指标数量奖励以100万元为上限。

(九)鼓励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70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30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10万元的奖励。

、现代物流业

(十)支持现代物流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累计已完成投资额50%以上的在建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物流企业上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每个档次只享受一次。

(十二)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装备、装卸物流装备、城市物流配送装备、特种冷链运输装备和新能源装备;推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及系统集成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当年新增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十三)加快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物流企业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有关试点、品牌或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物流园区入围省级、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0万元。

(十四)加强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市外物流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五)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创新能力强、投入产出效益明显、人才集聚度高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39万元(其中市级3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9万元)、52万元(其中市级4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2万元)和65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5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3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十六)CMMI国家认证。对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39万元(其中市级3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9万元)、65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5万元)。

、工业设计产业

(十七)扶持工业设计机构建设。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与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5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5万元)和130万元(其中市级10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3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和65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5万元)。

(十八)争获设计大奖。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

、人力资源服务业

参照市里相关政策执行。

、会展业

(十九)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对会展企业在新区内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3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行业协会(学会)新设立企业,并在新区内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二十)扶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科技研发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对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3万元(其中市级1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3万元)、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39万元(其中市级3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9万元)和65万元(其中市级5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5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30%(含)以上增幅的,次年可连续奖励。

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销售业务分离出来,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对分离出来并纳统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创新发展

(二十一)扶持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十二)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和创意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培育服务经济新动能。新增省级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一次性奖励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

十、商贸服务业和促进消费

(二十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纳统。首次年度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月度新增纳统的,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十四) 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上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的,住宿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餐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二十五)培育重点商贸企业。对限额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营业)额分别达5亿元、2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且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以增幅15个点为基数),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每增长1亿元(批发业)、4000万元(零售业)、1000万元(住宿业)、400万元(餐饮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限奖60万元。

(二十六)鼓励促进消费活动。鼓励开展节庆促销活动,对承办市、新区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

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18万元(其中市级15万元,新区按20%予以配套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两条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十七)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鼓励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对参加由省级厅(局)要求地方组织的国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奖励4个标准展位(每个9平方米),全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八)鼓励城乡共同富裕。实施乡村商贸振兴“十百千”计划,促进商贸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城乡共同富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鼓励创牌创优。对当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城市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三十)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建设。对企业自建且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的电商平台(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在平台上线运行后,按照投资额最高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大型商场、综合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建立的电商平台,其经营场所内的企业(店铺)入驻平台的比例需达到60%以上。对各类第三方电商平台,当年度服务本地有电子商务交易实绩企业超过500家、1000家、1500家的,分别给予13万元(其中市级1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3万元)、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39万元(其中市级3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9万元)奖励。

(三十一)做大电子商务。对网络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3万元(市级1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3万元)、39万元(其中市级3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9万元)、78万元(其中市级6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8万元)、13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10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30万元)。销售额超过1亿且增幅达到上一次奖励基数3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二)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鼓励企业开展新零售、新业态等模式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52万元(其中市级4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12万元)、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机构、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示范项目、重点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6万元(其中市级2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6万元)、13万元(其中市级10万元,新区按30%予以配套3万元)奖励。

(三十三)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电子商务培训(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培训,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培训费用(含师资邀请、场租、设备租赁等)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场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机构全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开展全日制基础人才培训,对全年培训300人次以上、每人次48学时以上的高校院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三十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销售农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新增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或“淘宝村”,给予该行政村一次性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附则

1.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2.2020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奖励和扶持。

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本政策将适时参照上级政策进行修订。

4.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单位一般是指在台州湾新区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的企事业单位。

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6.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7.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8.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A类、B类企业按照本意见10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C类企业按照8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亩均评价D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9.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类、B类企业按照本意见10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企业按照50%享受各项政策,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D类企业取消奖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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