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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部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生态环境部同意,在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在产业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为国家深化环评改革工作提供台州经验台州样本

试点区域

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扩区块和滨海区块),产业园区试点四至范围:东至九条河,南至东方大道,西至东环大道,北至市府大道,面积约为45平方公里。

三、试点行业

聚焦产业园区产业特征、环境影响等特点,选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塑料制品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10个行业编制环境报告表的新(改、扩)建项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试点行业详见附表1

四、试点流程

本次试点主要包含以下4个流程

(一)试点项目准入研判企业登录优化环评分类智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根据指引填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智能研判拟建项目选址及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满足要求。符合试点要求的项目,平台生成试点项目准入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平台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项目开工建设。按照信息表内容落实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根据内容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投产前,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应当将试点项目准入信息表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附件提交审批部门;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应当通过平台生成试点排污登记表。

)纳入事后监管。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表后即可投入生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纳入事后监管。

五、退出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参与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照原流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1不符合试点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2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且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3企业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且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

、其他事项

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改革试点,不参与改革试点或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参与环评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企业对平台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文件将做适时调整,本公告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类别

              2.优化环评分类智管平台操作手册

附件1: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行业类别.docx

附件2:优化环评分类智管平台操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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