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24 年台州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2-09 发布部门:台州湾新区 访问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台州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的通知》(台发改产业〔2024〕37号)转发给你们,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月27日前上报经科局,联系人:夏佳瑛 电话:0576-88927232。
台州湾新区经济科技局
2024年2月9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台州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的通知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发改局、财政局,台州湾新区经科局、财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 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50 号)、《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 年台州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台州市区(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产业化项目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D 类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和联合惩戒目录企业不得补助。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项目符合《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的范围,具体包括:
(1)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包括新购置城市新能源公交车(以上牌数为准)、氢燃料电池城市公交车(其中,氢燃料电池公交车需提供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清单)。新能源汽车购置、上牌时间为 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2)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鼓励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报送项目须为近三年引进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投资的项目如果既涉及燃油车又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可按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按比例剔除燃油车投资额。
(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括动力电池回收网点、梯次利用试点建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等。包括:本地区动力电池回收网点数量。《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发展的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报送项目须为近三年引进的、总投资1 亿元以上的项目。
(4)新业态新模式培育。2023 年度获得(含2024 年度发文)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省级及以上试点建设(提供试点批复文件);新模式新场景示范项目等。根据实际情况,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不在本次安排之列。
3、项目投资额的相关规定 涉及上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和“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项目直接投资额方面的,有关规定如下:
(1)项目直接投资额是指企业用于设备购置所发生的金额(设备须到达企业,企业购买二手设备、生产辅助设施、融资租赁设备除外;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以及征地、设备运输等一切从属费用)。
(2)项目涉及的设备单台金额10 万元(含10 万元,不含税)以上,且所有设备的投资总额合计达到500 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税)以上。
(3)发票日期介于 2023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期间,付款凭证日期须在当年截止申报日之前。
三、补助标准
1.本次各项补助资金按照《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 号)中规定的奖补比例,即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动力电池回收 利用体系建设、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等方面,权重分别为“15%、20%、40%、13%、12%”确定;同时在此基础上,按照实际申报情况(本次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不予以补助,部分分项可能存在缺项或盈余)予以适当调整比例。
2、涉及市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根据切块资金额,按照审定的每辆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不大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3、涉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和“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方面的,对拟安排项目以审计核定的直接投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个项目不高于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
4、获得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省级及以上试点建设(提供试点批复文件),以及新模式新场景示范项目的,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5、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一企业相同或类似项目只能申请省级财政补助一次;补助项目应未享受过其他国家、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其中“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已获各类补助的,应在投资额中剔除已享受补助部分投资额)。
三、申报材料
(一)相关表格及申报材料
1.2024 年市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采购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2.2024 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2),项目直接投资清单(附件5);设备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
3.2024 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设备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等;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相关的其他材料。
4.2024 年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二)其他材料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获得省级及以上新业态新模式试点建设、新模式新场景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应出具“项目未享受过其他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四、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
1.申报单位进行纸质申报,报送至同级发改局(经科局)、财政局(财金局)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定。
2.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3.申报截止时间:各有关单位于2024 年2 月29 日前完成申报初审工作,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4.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上报项目由市里统一委托开展项目财务审计,初步入围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审计配合工作,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专项扶持。
五、其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项目初选关,按时、高质量完成此次申报工作。
联系方式:台州市发改委产业处:张钊 电话:0576-88511602 浙政钉 1*******1
台州市财政局经建处:李丰妤 电话:0576-88209212 浙政钉 1*******0
附件:1.2024 年市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
2.2024 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
3.2024 年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4.2024 年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补助资金申报表
5.项目直接投资清单
附件1:2024年市级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doc
附件2:2024年市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