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关怀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三甲街道、海虹街道、椒江农场,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派驻机构:

现将《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日

 

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包括“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台州湾新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质量奖”与“标准奖”隔年评审。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4个。为强化台州湾新区质量奖培育创建,设立台州湾新区质量奖提名奖(包括“台州湾新区质量奖提名奖”和“台州湾新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每次表彰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6个。申请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湾新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成立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新区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评委会主任,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党群工作部、党工委政法委、经济科技局、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和各街道负责人组成。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第六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评审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修)订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向评委会报告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新区政府质量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开展标准创新,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担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在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环节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解答、处理与评审有关的问题和申诉,向评审办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的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台州湾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组织;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等情况,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新区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二)“质量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新区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2.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进口替代、节能降碳以及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积极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组织内部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立和实施,质量检控及质量考核奖惩,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文化创建及推进,质量安全行使“一票否决”。

(三)“标准奖”申报对象除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主导或组织制(修)订相关标准,并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

2.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2年以上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等九个环节。

第十条  发布通告。由评审办向各街道办事处、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发出申报新区政府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填写《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经新区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对入围组织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申报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组织合议,提出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评委会听取候选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听取评审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单位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可授予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七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新区管委会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获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由新区管委会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提名奖的单位,由新区管委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获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每家奖励30万元,由台州湾新区财政解决。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新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已获奖单位被撤销荣誉后再次申报,获得新区政府质量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评的,由评委会查实后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责任和义务。每年6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审办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自我评价报告,评审办组织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使用台州湾新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发生以下情形,评委会可视情形提请新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出现主要指标不合格的;

(三)未及时提交上一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自我评价报告,在跟踪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水平较获奖时明显下降的;

(四)有重大质量投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经查属实的;

(五)规上企业亩均效益被评为D级的。

已获奖单位被撤销新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原台州湾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政府质量奖及迁入台州湾新区前已在其他地区获得同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及组织,视为新区已获奖单位监督管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台州湾新区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台州湾新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台新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1日印发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